信托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来源: 时间:2006-07-21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普遍存在着农村自身资金外流和主流金融机构惜贷形成的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问题。为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可以充分发挥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作用——搭建金融信托的商业运作平台;重构和优化投资的增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效率;协调和平抑脆弱的风险防范体系;募集农村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募集多元资金反哺农村发展。
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可以借鉴和运用金融信托制度模式,发挥信托制度在金融资产管理、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独特作用和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独特优势,尝试一条新途径。
信托制度和金融信托机构
现代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设计灵便、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优势,使其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形式。其于本世纪初正式引入我国后得到迅速认同,目前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类型,运用于各类财产特别是金融性资产的安排和管理,如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各类保险资金的财产管理模式。
信托,即基于信任的委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出的信托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均是基于英美信托制度的基本设计规范,结合各国自身国情和法律文化,作了一些差异性描述和规定。但是各国的信托制度规定,仍均基本延续了英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持续性的基本法理。
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我国正式引入和建立了规范性的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制度是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其实用性广、弹性空间大,可以广泛应用于民事活动、商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在我国信托制度虽然正式建立时间短暂,但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的独特功能,使其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经运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各类金融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各类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运用等各个金融领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制度。
信托投资公司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重要金融机构类型。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职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务类型。
在资金筹集方面,信托公司具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单一信托或者集合信托的形式,接受委托人委托,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委托人指定、或依据信托合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授权约定方面的功能。
信托公司在投资方面更具有投资范围广泛的独特优势。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运用资金、提供自有资金贷款和信托资金贷款、进行股权投资、以融资租赁等各种形式进行资金专业管理和运用的功能。
因此,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除银行储蓄功能、券商经纪业务功能之外的全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职能。
利用信托模式解决农村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综合方案
为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融资瓶颈问题,本文运用信托模式,设计了解决农村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综合方案。方案的核心设计思路是:选择合适的农业或农村融资项目(组);设计信托方案;通过市场筹集农村的闲散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过程管理。简要说明如下:
1、选择合适的农业或农村融资项目(组)。信托公司与相关农村经济主管机构合作,依据主管机构初选后推荐,信托公司自主确定的原则,选择一批或一类存在融资需求的实业项目。所选择的项目,应该属于盈利潜力较好、项目方(或借款人)治理比较规范的项目。
信托公司按内部规范的项目审核程序对备选的项目进行现场、非现场审查,对项目投资盈利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并与潜在资金提供者进行交流,确定拟投资的项目。
2、为拟投资项目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信托公司针对选定目标项目,根据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各种要素,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例如,针对融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该项目与其它同类项目集合打包的方式,形成一个信托融资产品。针对投资风险偏高的融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如设置抵押物、采取外部担保)等方式,将风险降低到投资人可接受的水平。
3、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信托公司在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后,利用自身积累的投资者资源,或者借助代理推介机构、采取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多种资金来源方式,向潜在资金供应方进行项目私募推介,为项目筹集所需资金。
4、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过程管理。当资金供给方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资金交付信托公司后,信托设立。信托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将履行受托人的管理职责,包括:将信托资金运用于约定项目(包)并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进行信托受益权登记托管管理;对每个信托独立进行财务管理;进行收益分配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信托到期,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财产清算,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交付信托财产(或执行抵押品、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等),信托终止。
政策建议
信托模式是一种具有实用性的解决农村经济建设资金缺口的可行方案。但是,要运用该信托解决方案,还需要金融监管政策的支持。
首先,需要改变当前对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经营的限制。根据现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由于我国的数十家信托公司都集中于大中型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几个最发达城市,其布局很难做到服务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需要。另外,目前的信托业监管政策尚未放开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的限制,各信托公司(包括中央级信托公司)只能主要在注册地开展信托业务。为了发挥信托公司可以在支农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作用和潜力,建议考虑允许一些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信托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异地信托业务。
其次,与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私募理财产品相比,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时受到的限制较多,如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受签约份数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为更好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建议取消200份等偏于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
(作者系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可以借鉴和运用金融信托制度模式,发挥信托制度在金融资产管理、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独特作用和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独特优势,尝试一条新途径。
信托制度和金融信托机构
现代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设计灵便、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优势,使其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形式。其于本世纪初正式引入我国后得到迅速认同,目前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类型,运用于各类财产特别是金融性资产的安排和管理,如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各类保险资金的财产管理模式。
信托,即基于信任的委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出的信托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均是基于英美信托制度的基本设计规范,结合各国自身国情和法律文化,作了一些差异性描述和规定。但是各国的信托制度规定,仍均基本延续了英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持续性的基本法理。
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我国正式引入和建立了规范性的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制度是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其实用性广、弹性空间大,可以广泛应用于民事活动、商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在我国信托制度虽然正式建立时间短暂,但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的独特功能,使其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经运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各类金融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各类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运用等各个金融领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制度。
信托投资公司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重要金融机构类型。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职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务类型。
在资金筹集方面,信托公司具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单一信托或者集合信托的形式,接受委托人委托,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委托人指定、或依据信托合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授权约定方面的功能。
信托公司在投资方面更具有投资范围广泛的独特优势。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运用资金、提供自有资金贷款和信托资金贷款、进行股权投资、以融资租赁等各种形式进行资金专业管理和运用的功能。
因此,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除银行储蓄功能、券商经纪业务功能之外的全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职能。
利用信托模式解决农村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综合方案
为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融资瓶颈问题,本文运用信托模式,设计了解决农村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综合方案。方案的核心设计思路是:选择合适的农业或农村融资项目(组);设计信托方案;通过市场筹集农村的闲散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过程管理。简要说明如下:
1、选择合适的农业或农村融资项目(组)。信托公司与相关农村经济主管机构合作,依据主管机构初选后推荐,信托公司自主确定的原则,选择一批或一类存在融资需求的实业项目。所选择的项目,应该属于盈利潜力较好、项目方(或借款人)治理比较规范的项目。
信托公司按内部规范的项目审核程序对备选的项目进行现场、非现场审查,对项目投资盈利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并与潜在资金提供者进行交流,确定拟投资的项目。
2、为拟投资项目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信托公司针对选定目标项目,根据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各种要素,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例如,针对融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该项目与其它同类项目集合打包的方式,形成一个信托融资产品。针对投资风险偏高的融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如设置抵押物、采取外部担保)等方式,将风险降低到投资人可接受的水平。
3、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信托公司在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后,利用自身积累的投资者资源,或者借助代理推介机构、采取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多种资金来源方式,向潜在资金供应方进行项目私募推介,为项目筹集所需资金。
4、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过程管理。当资金供给方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资金交付信托公司后,信托设立。信托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将履行受托人的管理职责,包括:将信托资金运用于约定项目(包)并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进行信托受益权登记托管管理;对每个信托独立进行财务管理;进行收益分配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信托到期,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财产清算,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交付信托财产(或执行抵押品、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等),信托终止。
政策建议
信托模式是一种具有实用性的解决农村经济建设资金缺口的可行方案。但是,要运用该信托解决方案,还需要金融监管政策的支持。
首先,需要改变当前对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经营的限制。根据现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由于我国的数十家信托公司都集中于大中型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几个最发达城市,其布局很难做到服务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需要。另外,目前的信托业监管政策尚未放开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的限制,各信托公司(包括中央级信托公司)只能主要在注册地开展信托业务。为了发挥信托公司可以在支农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作用和潜力,建议考虑允许一些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信托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异地信托业务。
其次,与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私募理财产品相比,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时受到的限制较多,如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受签约份数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为更好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建议取消200份等偏于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
(作者系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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